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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合代償信用卡負債的管道~我要銀行的新黨質疑檢調搜索王炳忠的搜索票上沒有法官簽名,認為北檢法搜索,向北檢提告、向高檢署聲請移轉管轄權。 圖/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新黨王炳忠等遭警調人員大動作搜索,引發是否濫權偵搜爭議,當事人雖已控告,但檢調機關仍宣稱合法。惟所有程序,真具合法性與正當性嗎?只要案件起訴,基於當事人對等,檢察官就不能再行使任何強制處分權。故此次偵查舉措,既然是因共諜周泓旭而來,但此案正在高院審理,若檢方繼續以強制偵查來取證,既讓人懷疑其訴追專業,更背離武器平等原則。 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iframe { margin:auto; display: block; }

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> div { margin: auto; display: block !important; }更可議的是,於檢察實務裡,還發展出偵與他字案區分。只有偵字案被告,才享有緘默權與辯護權等保障。反之,若屬他字案,頂多是證人,既得具結且負偽證之罪責,更無偵訊時律師在場辯護權利。此事件,明明擺開大陣仗,有如重大犯罪被告來搜索,檢方卻刻意將所有受偵搜者列為證人。既規避刑事訴訟法,也等同以檢察官的恣意,來決定被偵訊者是否受法律的保障,致嚴重踐踏相對人的基本權。此外,依據刑事訴訟法,司法警察雖可通知證人到場詢問,但因其不具傳喚、拘提之權,就算證人未到,也只能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拘提票。檢察官才是偵查主體,再加以證人不是被告,是否核發,自得基於有相當理由證據才行。惜於此事件裡,檢察官對調查局請求,不僅照單全收,更未實質審查,甚而在短時間內,同時允准開具詢問書、傳喚票與拘提票,就使檢察官在抑制警察權作用,完全喪失。這種監督的失能,也同樣存在於搜索票的核發之上。由於搜索票之聲請,除檢察官許可外,還得向法院聲請核發,即藉由兩道關卡防止浮濫。但觀此次案件,對於搜索證人要比搜索被告,具有更高的證據門檻之要件,檢察官不把關也就罷了,連法官也未詳加審查。甚至實務常見,搜索票未明確記載可搜索與扣押物,也放水過關,法官淪為橡皮圖章;也讓司法警察可肆意翻箱倒櫃,致形成一種威嚇氣氛。主事者或可宣稱此次行動完全合法,但這種強調形式,卻忽視人權保障與實質正當的想法,就使人民隨時有被恣意侵害之危險,等同是司法的恐怖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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